英国商标法4
2015-04-14 15:49:45
权的方式可由细则规定。
(6)由巴黎公约成员国的申请而产生的优先权可以与申请一起转让或转移,也可以单独转让或转移。
对第(1)款中提及的申请人的“继承者”也应相应地解释。
36.从其他有关的海外申请中要求优先权
(1)女王可以以枢密院令的形式规定,对在下列地点正式提出保护某一商标且根据本法,自该申请的申请日起算的规定期限内,就部分或全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在英国注册同一商标的申请者授予优先权: (a)海峡群岛或殖民地,或
(b)为商标保护之目的,与女王的英国政府签有条约、公约、商定或约定的任何国家或地区。
(2)本条所述的枢密院令形成的规定应与第35条中有关巴黎公约成员国或女王认为合适的此类其他规定相一致。
(3)本法所述的含有枢密院令的法定法律文件只有在执行国会上院或下院的一项决定时才可废除。
注册程序 37.申请的审查
(1)注册局长应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的要求(包括细则所作的要求)。
(2)为此目的,注册局长应对在先商标进行检索,其程度应以注册局长认为必要为宜。
(3)如果注册局长认为申请不符合注册要求,应通知申请人,并应给申请人一个机会,令其在注册局长规定的期限内,作出陈述或修改申请。
(4)如果申请人未能满足注册局长的要求,或未修改申请,或未在规定期限到期前做出陈述,注册局长应拒绝接受该申请。
(5)如果注册局长认为申请符合注册要求,则应受理该申请。
38.公告、异议程序和意见
(1)注册局长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以规定的方式公告该申请。
(2)自申请被公告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任何人可以向注册局长提出反对该商标注册的异议书。
异议书应为规定的书面形式,并应包括异议的理由。
(3)对已公告的申请,在该商标被注册之前,任何人可以就该商标是否应该注册向注册局长提出书面意见;注册局长应把这样的意见通知申请人。
提出意见者不因此而成为该申请诉讼中的一方。
39. 撤回、限制或修改申请
(1)申请人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自己的申请,或限制该申请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
如果该申请已被公告,则撤回或限制也应被公告。
(2)在其他方面,因申请人要求,可以修改申请,但修改只能涉及下列各项:
(a)申请人的名称或地址
(b)文字或复印错误
(c)明显的错误
并且,只有在实质上不影响该商标或不扩大该商标所及的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修改。
(3)如果申请的修改会影响商标图样或影响申请所包含的商品或服务,则有关这种修改公告的规则由细则规定,并且任何人如果声称其受到这种修改的影响要提出异议的规则,也由细则规定。
40.注册 (1)如果申请已被受理,并且
(a)在第382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公告的申请提出异议的,或
(b)所有异议程序均已撤回,或异议的裁定对申请人有利,
注册局长应将该商标予以注册,除非注册局长自受理该申请以来注意到有关事宜,认为当时是错误地受理了该申请。
(2)除非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注册规费,否则商标应不予注册。
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规费,该申请应视为已撤回。
(3)商标一旦注册,该注册商标注册日期为申请日期;该日期在本法中应为注册日期。
(4)在商标注册时,注册局长应以规定方式公告该注册,并发给申请人注册证。 41.注册:补充规定
(1)细则应对下列各项做出规定:
(a)把一份注册申请分解为几份申请,
(b)单独的申请或注册的合并,
(c)系列商标的注册。
(2)系列商标指在实质性特点方面相近似,只是在不影响该商标特性的非显著性特点方面不同的数个商标。
(3)根据本条制定的细则可以包括下列有关规定:
(a)允许系列商标的分解、合并或注册的情况和须符合的条件,以及
(b)规则适用于某一申请的目的是被作为单一申请对待,和那些将被作为数个独立申请对待的申请。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续展和变更
42.注册期限
(1)商标的注册有效期是自注册日起10年。
(2)注册可根据第43条规定续展10年。
43.注册的续展
(1)商标的注册可以应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要求进行续展,但须交纳续展费用。
(2)细则应规定在注册届满之前注册局长应将届满日期和注册可被续展的方式通知注册商标所有人。
(3)在注册期届满之前,注册商标所有人必须提出续展请求,并交纳续展费。
如果未能这样做,所有人可在规定的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内提出续展请求,交付费用。这种情况下,该所有人必须在该期限内交纳附加续展费。
(4)续展将从前一注册期届满之日起生效。
(5)如注册未根据以上规定进行续展,注册局长将从注册簿中注销该商标。
细则可以规定,根据可能规定的条件,已经注销的商标注册可以恢复注册。
(6)商标注册的续展或恢复应以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告。
44.注册商标的变更
(1)在注册或变更期间,注册簿中的注册商标不得变更。
(2)但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要求对含有注册商标所有人名称或地址的商标予以变更,而该变更仅限于上述名称或地址,且未在实质上影响该商标的特性的,注册局长可以允许其变更。
(3)细则应对公告的变更以及任何人因该变更受到影响而提出异议予以规定。
放弃、撤销和无效
45.注册商标的放弃
(1)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注册商标所及的部分或全部服务上放弃该注册商标。
(2)细则可以规定:
(a)放弃的方式和效力,和
(b)保护在该注册商标中拥有权利的其他人的利益。
46.注册的撤销
(1)撤销商标注册可以基于下列任何原因:
(a)自注册程序完成之日起5年内,注册商标所有人或经其同意者未在英国在其注册商标所及的商品或服务上真正使用,并且该未使用缺乏正当理由;
(b)这种使用已在连续5年期内中止,并且该未使用缺乏正当理由;
(c)由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作为和不作为,该商标已成为贸易中它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d)由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或经他同意在其注册的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可能会误导公众,尤其是在这些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方面误导公众。
(2)第(1)款所指的商标使用,包括以一种只改变商标的一些部分而不改变商标注册显著特点的形式使用该商标,商标在英国的使用包括在英国仅为出口目的而将商标粘贴在商品或其包装上。
(3)如果第(1)款(a)或(b)所述的使用是在5年期限届满后和提出撤销申请之前开始或恢复的,那么,不得基于这些规定中所述理由撤销商标注册:
条件是任何在5年期限届满之后但在提出撤销申请之前的3个月内的开始使用或恢复使用将不予考虑,除非在注册商标所有人意识到有可能提出该申请之前,已经开始使用或开始了恢复使用的准备。
(4)任何人可以向注册局长或法院提出撤销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
(a)如果有争议商标的诉讼仍处于法院审理中,撤销申请必须向法院提出;以及 (b)如果在任何别的情况下,撤销申请是向注册局长提出的,他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把申请提交给法院。
(5)如果撤销理由仅及于注册商标所及的部分商品或服务,撤销应仅及于这些商品或服务。
(6)注册商标到何种程度撤销,所有人的权利从下列日期起视为已停止到该程度,
(a)撤销申请的日期起,或
(b)如注册局长或法院认为撤销的理由在更早些的日期就存在,则应从那一日期起。
47.注册无效的理由
(1)如果商标注册违反第3条或该条所提及的任何规定(驳回注册的绝对理由),可以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违反第3条第(1)款(a),(c)或(d)项进行注册的商标,如果由于商标的使用结果已使其在注册后在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取得了显著性,则不得宣布商标无效。
(2)可以基于下列理由宣布商标注册无效:
(a)与第5条第(1),(2)或(3)款所列条件相符合的在先商标的存在,或
(b)有符合第5条第(4)款所列有关条件的在先商标
除非上述在先商标的所有人或其他在先权利所有人同意该商标的注册。
(3)任何人均可向注册局长或法院提出要求宣布无效的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 (a)如果有争议商标的诉讼仍处于法院审理中,撤销申请必须向法院提出;以及
(b)如果在任何别的情况下,撤销申请是向注册局长提出的,他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把申请提交给法院。
(4)对恶意注册的商标,注册局长可以自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布该注册无效。
(5)如果无效理由仅涉及注册商标所及的部分商品或服务,无效应仅仅及于这些商品或服务。
(6)注册商标无效到何种程度,该注册也被视为在该程度上从未获得过;条件是这不得影响过去和已完成的交易。
48. 默许的效力
1)如果在先商标所有人或其他在先权利所有人已连续5年默许他人在英国使用某一注册商标,且已意识到该使用,那么,基于在先商标或其他权利产生的下列权利应该停止行使:
(a)提出申请,要求宣布在后商标无效,或
(b)反对在后商标在其已这样使用过的有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除非在后商标注册是出于恶意申请的。
(2)如果适用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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