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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商标法2

2015-04-14 15:49:23

以外,如果无正当理由,这种使用会不公平地利用、或有害于该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则任何这样的行为均应作为侵犯注册商标对待。 
11.注册商标效力的限制 
(1)如果在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一个注册商标,该使用不构成对另一个注册商标的侵权(但见第47(6)(声明注册无效的效力)) 
(2)一个注册商标未被下列侵权,如果 
(a)一个人使用自己的名字或地址, 
(b)使用关于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商品的生产日期或服务的提供、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点的说明,或 
(c)当有必要说明某一产品或服务的用途(尤其是附件和备用件)时, 
条件是这种使用是根据工商事务中的诚实原则进行的。 
(3)某一在先权利在商业活动中在某一特定地点的使用不构成对一个注册商标侵权(这一地点正是其适用的唯一的地点), 
此处的“在先权利”指某人或前任以自己的名义将一个未注册的商标或别的标记连续使用在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而这种使用先于下列情况: 
(a)由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前任者以自己的名义在那些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对商标的使用,或 
(b)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名义或以一个前任者自己的名义在有关商品或服务上注册 
则该在先权利应被认为在该地区使用,如果在先权利在某地区的使用是受法律规定所保护的(尤其是假冒法)。 
12.注册商标所赋予的权利的穷尽 
(1)由注册商标所有人或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在已经投放欧洲经济地区市场的有关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不构成侵权。 (2)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法律依据不同意进一步处理这些商品的(尤其是在商品投放市场后,商品的条件已发生变化或发生损害),本条(1)款不适用。 
13.以放弃或受限制为条件的注册 
(1)商标注册申请人或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 
(a)放弃该商标任何指定部分的任何专用权; 
(b)同意由注册获得的权利应受指定的领土或其他条件的限制; 
商标的注册有放弃权利或受限制的,依据第9条(通过注册商标获得的权利)获得的权利也相应地受到限制。 
(2)放弃或者限制事项的公告及登载注册簿由细则规定。 
侵权诉讼 
14.侵权诉讼 
(1)对注册商标的侵权可以由商标所有人提起诉讼。 
(2)在侵权诉讼中,所有救济手段如损害、禁令、补偿或类似的在其他财产权受侵犯时可获得的救济,均可获得。 
15.擦去侵权标记的命令 
(1)对已被发现侵犯某一注册商标者,法院可令其 
(a)擦去侵权标记、去掉或消除侵权物、材料或他所拥有、保管、或控制的物品上的侵权标记,或 
(b)如果擦去、去掉或消除侵权标记不可行,应保证销毁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 (2)如果(1)款中的命令未被执行,或在法院看来这样的命令很可能不会被执行,法院视情况可命令将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移交给法院指定擦去、去掉、消除该标记,或销毁上述商品的人。 
16.移交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的命令 
(1)注册商标所有人可向法院申请一项命令,要求把一个人在商业活动中拥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移交给他或法院准许的其他人。 
(2)在第18条所规定的期限之后(在此期限之后,不可得到移交救济)不得提出申请;并不得作出命令,除非法院已作出了命令,或在法院看来有理由根据第19条(处置侵权物的命令)作出一项命令。 
(3)如果法院未依第19条作出一项命令,则依据本条规定接收任何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移交者应在作出命令的过程中,或根据该条做出不作命令的决定之前,保留这些商品、材料或物品。 
(4)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法院的其他权力。 
17.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的含义 
(1)本法中,“侵权商品”、“侵权材料”和“侵权物品”的含义应如下述: 
(2)与一个注册商标有关的商品是“侵权商品”,如果这些商品或其包装上带有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而且 
(a)此标记在这些商品或其包装上的使用已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侵权,或 
(b)这些商品欲向英国进口,并且,在英国该标记在这些商品或其包装上的使用将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侵权,或 
(c)该标记已以一种侵犯该注册商标的方式使用于有关商品上。 
(3)本条第(2)款中的解释不得影响一项根据可实施的共同体权利合法地进口到英国的商品的进口。 
(4)与一个注册商标有关的材料属“侵权材料”,如果材料上带有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或具备下列之一: 
(a)该材料以侵犯该注册商标的形式用于商业文书的商品标签或商品包装、或用作商品或服务的广告,或 
(b)意欲这样使用,并且这种使用将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侵权。 
(5)与一个注册商标有关的“侵权物品”是指 
(a)专门设计或经改造用于制造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的物品 
(b)拥有、保管、或控制这些物品者,明知或有理由相信这些物品已经或将要用于生产侵权商品或材料。 
18.不可获得移交救济的时效 
(l)6年期限届满后,不可以根据第16条(移交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的命令)的规定提出命令申请,从下列日期开始之后的 
(a)就侵权商品而言,商标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上的日期; (b)就侵权材料而言,商标用于材料上的日期;或 
(c)就侵权物品而言,其制造的日期。 
但下列规定中提到的除外。 
(2)如果在上述全部或部分期限中,注册商标所有人 
(a)无行为能力,或 
(b)由于欺骗或隐瞒,使他不能发现这些事实,从而不能申请禁止令, 
那么该注册商标所有人可在6年期限届满之前的任何时候申请相应的禁令。该期限自其无行为能力结束之日起,或视情况自其在适当的努力下可以发现那些事实之日起。 
(3)第(2)款中所指的“无行为能力”, 
(a)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与1980年的限制法中的含义相同; 
(b)在苏格兰,指1973年规定与限制法(苏格兰)意义下的无法律行为能力; 
(c)在北爱尔兰,与1989年的限制令(北爱尔兰)中的含义相同。 
19.关于处置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的命令 
(1)依据第16条的命令,已经移交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下列申请: 
(a)要求一项命令将它们销毁或交法院认为适合没收的人 
(b)要求法院决定不作出这样的命令。 
(2)在考虑作出什么样的命令(如果要作出的话)时,法院应考虑在注册商标侵权的诉讼案中其他可获得的救济措施是否足够赔偿注册商标所有人和受让人并且保护他们的利益。 
(3)对与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有利益关系者,将以法院规则的形式作出有关通知事宜的规定,并且所有这样的人有权; 
(a)根据本条内容要求出席作出命令的诉讼,无论他是否被通知, 
(b)对已作出的命令提起上诉,无论是否出席诉讼; 
并且,一项命令只有在接到上诉书的期限到期之后才可生效,或,如果在此期限之前,已正式收到上诉书,该命令则应直到上诉的最终裁决作出之后或撤诉之后才可生效。 
(4)对不止一人与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有利益关系的,法院应作出它认为合理的命令。 
(5)如果法院决定根据本条规定,不应作出任何命令,商品、材料或物品的拥有者、保管者、或控制者在这些标的被移交之前,有权要求返还。 
(6)本条中提到的与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有利益关系的人包括可根据本条或1988年著作权、工业品外观设计和专利法(该法规定了有关侵犯著作权、演出权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的类似规定) 
第114条、第204条或第231条作出有利于某人的决定的任何人。 
20.郡法院或北爱尔兰县法院的司法 
根据第16条(移交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的命令)或第18条(关于处置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的命令)作出一项命令的诉讼可以在以下地方提起: (a)苏格兰郡法院,或 
(b)北爱尔兰的县法院 
这并不影响最高民事法院或北爱尔兰最高法院的司法程序。 
21.对无根据的侵权诉讼威胁的救济 
(l)一个人以提起注册商标侵权诉讼威胁另一人的,除了下列各项外,任何受害者均可依据本条提起救济诉讼。 
(a)把该注册商标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上, 
(b)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带有该商标包装物的商品的进口,或 
(c)用该商标提供服务。 
(2)所适用的救济可以是下列任何一项: 
(a)声明该威胁是不正当的, 
(b)停止威胁的禁止令, 
(c)由于威胁所受到的任何损失的损害赔偿金; 
除非被告能证明,被威胁起诉的原告的行为构成(如果发生将构成)对有关注册商标的侵权,否则,原告有权享有这样的救济。 
(3)如果被告能证明是侵权,原告仍可以享有救济,条件是原告能证明该商标的注册无效或在某一方面是可以撤销的。 
(4)本条所指的单纯地通知某一商标是注册商标或某一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提出,不构成威胁起诉。 
作为财产对象的注册商标 
22.注册商标的特点 注册商标是个人财产(在苏格兰属无形动产)。 
23.注册商标的共有 
(1)注册商标由两人或多人共有的,他们中的每一人均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平等的不可分的份额,除非另有与此相反的协议。 
(2)下列各项规定适用于第(1)款规定的或其他条款规定的两人或多人是某一注册商标的共同所有人。 
(3)除非另有与此相反的协议,每一个共同注册商标所有人自己或其代理人有权为了自己的利益,不经其他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或不必要向其他注册商标所有人说明,采取任何构成侵犯该注册商标的行动。 
(4)一个共同注册商标所有人不可以未经另一个或其他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 
(a)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或 
(b)转让他在该注册商标中的份额或收取份额费(或在苏格兰,或使该商标或允许该商标作担保)。 
(5)侵权诉讼可以由任何一个共同所有人提出。但是,未经法院同意,不可以继续其诉讼行为,除非另一人或其他共同所有人中的每一人或作为原告加入或作为被告加入该诉讼。 
除非被增加为被告参加诉讼,否则该共同所有人在这一诉讼中不应有负担任何费用的义务。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不影响应单个的共同所有人的申请而给予的诉讼期间的救济。 (6)本条中的任何内容不影响受托管理人或个人代表的共同权利和义务,或他们的类似的权利和义务。 
24.注册商标的转让等 
(1)如同处理其他个人财产或动产的方式一样,一个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可以通过转让、遗嘱安排或法律效力发生转移。 
商标可以与商业信誉一起转移,也可以独立地转移。 
(2)注册商标的转让或其他形式的转移可以是部分的,也即有限的,以便适用于 
(a)与该注册商标有关的部分但并非全部的商品或服务,或 
(b)在特定地点,以特定方式使用该商标。 
(3)除非有转让人或代表转让人的书面签字,或个人代表签字,视情况而定,否则注册商标的转让或注册商标的同意无效, 除苏格兰外,当转让人或个人代表是法人团体时,可以以加盖其公章的方式满足这一要求。 
(4)上述条款与任何其他有关转让一样适用于以担保方式进行的转让。 
(5)注册商标如同其他个人财产和不动产一样,可以成为某一税收(在苏格兰,担保)的对象。 
(6)本法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影响未注册商标作为商业信誉的一部分而进行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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