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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1日PCT程序变化介绍

2015-04-08 10:10:55

在2008年9月份举行的PCT联盟大会上,通过了对PCT实施细则的修改,其中部分修改将于2009年7月1日生效。此外,PCT行政规程也对部分条款作出了修改,同样将于2009年7月1日生效。由于这些修改涉及到我局作为PCT受理局的审查程序,因此,就修改情况做一简要介绍。

一、  PCT细则的修改
PCT细则修改的条款涉及到细则29.4、46.5、66.8、70.16。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当受理局对国际申请给出国际申请日后,发现存在不符合给出国际申请日缺陷时的审查程序。二、当申请人根据条约19条或条约34条提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对于涉及到权利要求修改时的操作程序。

(一)         根据条约14条(4)发出通知时受理局的审查程序
1.       修改背景
根据目前的PCT细则29.4,如果国际申请在被给予国际申请日后,受理局发现不符合给出国际申请日的条件,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并由受理局作出宣布,但在发出宣布之前,应将准备作出该宣布的意图及理由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受理局作出的决定,可以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反对理由。此外,如果不符合给出国际申请日是由于没有提交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造成的,申请人可以选择援引加入的方式将遗漏的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加入到国际申请中而不更改国际申请日,但目前的细则29.4对这一情况并没有明确指明,因此,该条款需要做出进一步澄清。

2.       修改内容
修改后的细则29.4将申请人提出反对理由的时间由1个月延长到了2个月,这样就可与申请如果存在遗漏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的情况时,申请人通过援引加入方式进行答复的期限保持了一致。同时条款中指出,如果不符合给出国际申请日的原因是由于没有提交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在给申请人的通知中应当要求申请人根据细则20.6(a)确认该遗漏的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是通过援引方式加入的。通过这项修改,澄清了根据条约14条(4)在给申请人发出通知时,受理局的审查程序,从而使条款的规定更加严谨和完善。

(二)    申请人提出对权利要求修改时的程序
1.       修改背景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有两次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一次是根据条约19条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另一次是根据条约34条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附图进行修改。这两次修改给申请人提供了完善其申请文件的机会,通过修改使得申请文件更加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根据现行PCT细则的规定,如果申请人根据条约19条或者34条提出修改,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与原始的权利要求书不同的每一页,申请人均应提交替换页,同时还要附有一封信件,说明替换页和被替换页之间的不同之处。如果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书的页数比较多,而且申请人提交修改的替换页也比较多的话,检索单位或初审单位的审查员在审查时就会感到文件比较混乱,需要挑选出哪些权利要求是经过修改的,哪些权利要求是原始提出的,找到相应部分再进行审查,这样无疑会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不利于PCT简化程序的目的。

2.       修改内容
针对上述原因,对PCT细则46.5、66.8、70.16作出了相应修改,申请人如果根据条约19条或者条约34条提出对权利要求修改时,应当提交包含修改内容的一套完整的权利要求书来替换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即对权利要求书全部替换。同时还要附有一封信件,说明哪些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原始权利要求的不同之处。这样可使检索单位或初审单位的审查员得到一套完整而清晰的文本,以此方便审查员的工作。

二、PCT行政规程的修改
PCT行政规程的修改主要涉及到核苷酸/氨基酸序列表部分,修改的条款为规程101、207、208、513、610、702、707、713,附件C和附件F,删除了规程的第8部分和附件C之二。

(一)            修改背景
目前的行政规程第8部分对有关大核苷酸/氨基酸序列表作出了规定。如果国际申请包含有序列表的,申请人可以选择仅以电子形式提交,或以电子和纸件这种混合形式提交。两种提交方式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国际申请费的计算上。规程803条规定,如果序列表是以电子形式提交的,国际申请费由两部分组成,基本费和附加费。基本费按照以纸件形式递交的所有页(不包括序列表)计算得出,附加费是指对于序列表将按照费用表第1项中所述的每纸页费用的400倍,而不考虑序列表的实际长度。因此,对于纸页少于400页的序列表,申请人可以选择以纸件和电子形式提交,按照序列表的实际页数缴纳附加费;对于纸页多于400页的序列表,申请人可以直接选择提交电子形式的序列表,因为附加费最多按照400页的费用收取。

(二)            修改内容
新修改的行政规程不再允许混合模式提交序列表,即如果国际申请是纸件形式提交的,序列表也应当以纸件形式提交,为国际检索目的提交的电子形式序列表要与纸件中的序列表一致,申请人应当附上“依据细则13之三提交的电子形式序列表与国际申请中序列表一致”的声明。如果国际申请是电子形式提交的,序列表要按照规定的电子文档形式提交。对于电子形式提交的国际申请,如果序列表符合WIPO ST.25的标准,这时序列表的页数不收取任何费用,但如果序列表是图像格式,如PDF格式的,则全额计算页数费。对于纸件形式提交的序列表将全额计算页数费。此外,序列表的表格不再享有任何页数费的优惠,即无论是否以电子形式提交,与序列表有关的表格将按照全部页数计算费用。就序列表而言,不管其是作为国际申请一部分,还是仅为国际检索的目的提交,所有序列表都将在PATENTSCOPE网站公开,公众都可以通过该网站进行查阅。

应当说,PCT行政规程关于序列表规定的修改,对于申请中含有大序列的,如果选择以电子形式提交并且序列表符合规定的电子文档格式,将大大降低申请人需要缴纳的费用,相反如果选择以纸件形式提交,即使为国际检索的目的仍然要提交一个电子形式的序列表,由于取消了最多只按照400页的费用收取这一规定,对于申请人而言将会带来更多的费用支出。由此可见,这一修改也是国际局大力推广电子申请的一项重要举措,申请人如果在提交的国际申请中包含有大序列表,最好选择电子形式提交,并使序列表符合WIPO ST.25的标准。 (李享 撰写    韩小非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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