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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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

商标法修改正在进行

2015-04-14 16:28:39

2006年8月23日上午,商标局在总局304会议室召开修改《商标法》专家学者意见征求会。有关专家学者围绕《商标法》修改草稿,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商标法与专利法相比较,在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商标法律概念、商标确权法定程序以及商标权保护方面,已明显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应当进行根本性修改。

  二、修法既要与正在制订的知识产权战略中的商标战略有机结合,考虑长远,又要针对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不能规定过于具体,面面俱到,重点在于可否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

  三、商标权源于商品上的使用以及商品与商标的密切联系,而不仅仅限于商标局的授权。因此,要从立法上逐步引入商标的在先使用概念,在一些程序中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使用证据或者强调具有使用意图,从而对不良注册行为进行约束和引导。

  四、要对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和转让商标进行适当限制,制止因此导致的恶意注册和恶意商标交易行为。

  五、建议保留商标的实质审查;同意将商标异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减少一级行政程序;

  修改草稿中引入了注册商标的无效程序,建议与撤销程序进行明确区分,最好分别表述。

  六、对类似商品在实践中争议很大,建议对商品分类表确定一个法律上的名分,便于执法统一。

  七、商标与其他在先权利的冲突在实践中反映很大,特别是与企业名称冲突问题,建议利用修法机会予以解决。

  八、建议取消商标侵权的自行协商规定,或者明确这种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

  九、建议参考专利法修改进程,对商标理论问题进行专家论证。

  同时,可以找一些法律界专家,成立专门小组逐条草拟修改稿,会更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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